为感谢海内外企事业单位、团体、校友和爱心人士为学校教育事业捐资,依据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《哈尔滨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》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捐赠金额累计到账在人民币5000万元及以上者(货币性资产以签订的捐赠协议金额计,外币捐赠按结汇当日兑换汇率折算人民币入账金额计;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按照入账价值计,下同),颁发“哈尔滨工业大学卓越教育贡献奖”奖牌和捐赠证书,在哈尔滨工业大学捐赠纪念墙留名纪念。
第二条捐赠金额累计在人民币1000万元及以上者,颁发“哈尔滨工业大学杰出教育贡献奖”奖牌和捐赠证书,在哈尔滨工业大学捐赠纪念墙留名纪念。
第三条捐赠金额累计在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者,颁发“哈尔滨工业大学教育贡献奖”奖牌和捐赠证书。
第四条 捐赠金额累计在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者,颁发“哈尔滨工业大学捐赠纪念奖”奖牌和捐赠证书。
第五条 捐赠金额累计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者,颁发哈尔滨工业大学捐赠证书。
第六条根据捐赠人意愿和实际情况,基金会通过媒体对捐赠相关内容进行宣传,为捐赠资产到账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者举办捐赠仪式。
第七条基金会倡导以刻石记载、颁发纪念奖牌和证书等方式致谢捐赠人对学校教育事业的支持。
第八条捐赠冠名项目参照《哈尔滨工业大学捐赠冠名管理办法(试行)》执行。
第九条本办法由哈尔滨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,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。原《哈尔滨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鸣谢办法》(校基金会发〔2021〕10号)同时废止。